跳转到路径导航栏
跳转到正文内容

六旬老人劝架被气死 吵架双方均称自己无责

http://www.sina.com.cn  2008年10月06日10:40  法制与新闻

  人和人之间发生争执在所难免,因吵嘴而被气死的事也时有耳闻。但发生在鄂西北枣阳市的这起气死人事件,却是因好心劝架而引起。在吵架双方未能给死者家人一个满意的答复之后,死者的家人以索赔22万元将吵架双方告上法庭。那么,这起六旬老人劝架“被气死”的官司,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?

  劝架劝出的人命官司

  梁军/文

  湖北省枣阳市平林镇地处国家一级风景区大洪山余脉,属丘陵山区。1949年,高丽出生在该镇一个普通农家。因家境贫寒,供不起孩子上学,高丽面临辍学。看着父母迟疑的眼神,高丽又哭又闹,父母终于答应了女儿的请求,省吃俭用把她送进了学校。读完小学又念初中,高丽成绩始终在学校名列前茅。然而由于家里兄妹多,经济条件有限,加之又缺劳动力,高丽念完初中后便回乡务农。

  两年后,乡里招聘民办老师,高丽以招考第一名的成绩被录取,并被政府安排在离家不远的一所村小学教书。

  好心劝架被气死

  转眼间,高丽在小学教书已10余年了。由于她执着追求、默默奉献,先后获得了“全乡、全县优秀教师”荣誉称号。同时,已是大龄青年的她也收获了迟来的爱情。小伙子名叫王鑫,曾是高丽的初中同学,在高丽任教期间,王鑫响应国家号召参军报国。复员退伍后,被任命为村民兵连长。后经媒人牵线,这对有情人经过两年的恋爱,终于在30岁那年牵手走进婚姻殿堂。

  婚后,高丽一心扑在教书育人上,王鑫则包揽家务和农活,小两口恩恩爱爱。一双可爱的儿女相继长大,让这个小家庭有了更多的欢声笑语。儿子善于思考,勤奋好学,大专毕业后秉承母业,在当地一所镇中学教书。女儿聪明伶俐,乖巧听话,在外省大学攻读美术专业。这个和睦的家庭,一直受到周围邻居的羡慕。

  2004年,因为年龄的原因高丽离开了心爱的讲台。退休后,她在家里办了一个青少年读书社,购买了科技、名著、童话等书籍,让孩子们来免费借阅,对个别孩子学习上遇到的难题,高老师还耐心辅导。邻里们不管是谁家遇到什么难事,她也是热心帮忙,从不推诿。为此,高丽在四邻周围口碑极好。然而让人难以相信的是,这样一位仁慈善良、宽厚贤德的退休教师,却因为一次好心劝架被活活气死。

  那是今年1月16日下午,高丽和儿媳妇阿娟两人在家烤火取暖,邻村一中年男子程锈来到高家,问周颖住在什么地方,高丽便告知住在楼下。程锈找到周颖后,为经济纠纷两人发生争吵。

  听见两个人越吵越凶,而周颖又怀有身孕,为避免矛盾升级,热心的高丽丢下手头的针线活便下楼劝架。

  “大家都是不远的乡邻,有什么话就好好说,周颖今天没有钱,你就改天再跑一趟,和气生财……”然而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并没有让双方止住口水战,于是,高丽准备上楼回家。

  当高丽走到走廊栏杆处,一句难听的话语随后传来:“你姓高的闲事管得太宽了,老娘欠不欠钱与你啥相干?”周颖骂道。此时,周颖的丈夫彭涛回家后也不依不饶,与高丽发生口角。因高丽的儿子结婚两年一直未生育,彭涛便挖苦道:“你儿子是不是个男人?”

  高丽没想到自己的好心劝架竟然惹火上身,她一直希望早点抱上孙子,平时最忌讳别人背后议论他儿子,为此,当听到彭涛当面的恶语讥讽后,这让高丽无法承受,进而情绪激动,脸色苍白,一口气没上来,当即昏倒在地,经医生抢救无效后死亡。

  吵架双方均称无责

  事发后,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赶到现场,了解情况,稳定事态发展。随后,又打电话找到高丽远在浙江打工的丈夫王鑫,并告知了让他难以置信的噩耗:高丽在家突然晕倒死亡了。

  “我离开家的时候老伴身体还好好的,怎么可能就突然过去了呢?”接到电话后,王鑫顿时蒙了。随后,他简单收拾行李连忙往车站赶。

  一路上,王鑫的大脑一片空白。待他跌跌撞撞赶回家后,屋外摆放着花圈,屋里坐满了亲朋好友,从儿子、女儿、儿媳悲痛欲绝的哭声中,他知道了事情发生的经过。

  悲伤之余,这个在部队受过多年教育、在村里当过多年村干部的王鑫开始思考一个问题,老伴是出于好心劝架被气死的,不管怎么说,骂人方肯定摆脱不了干系。

  于是,王鑫就去找彭家交涉:“我老伴一个好端端的人,是被你们恶毒的话气死的,你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。”

  但彭家说:“出了这个事情,我们只有表示同情。她是自己气死的,谁也没碰她。她要是不多管闲事,也不会发生这些事。我们没有责任,不会给一分钱。”

  双方僵持不下,高丽也迟迟不能下葬。这将王鑫激怒了,王鑫几次欲找对方拼命,均被基层组织劝住,因而没有发生流血事件。后来,经过当地基层组织再三做工作,彭家才给付了6000元丧葬费,但这又怎能弥补王鑫丧妻之痛?

  处理完老伴的后事,王鑫一病不起,终日以泪洗面,晚上也无法入睡。只要一闭上眼睛,老伴那和善的音容笑貌就在脑海里浮现。

  3月15日,王鑫聘请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黄先元律师为代理人,书写诉状,将彭涛作为第一被告、周颖作为第二被告、程锈作为第三被告一并告上法庭。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22万余元。

  5月15日,枣阳市人民法院平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。庭审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该对高丽之死负责。诉讼中,双方争辩激烈。

  原告王鑫诉称,我老伴生前身体一直很好,平时还能挑几桶水。老伴见周颖和程锈二人争吵,出于好心前去劝架,不想,周颖和其丈夫彭涛不但不领情,反而口无遮拦,骂我老伴多管闲事,骂我儿子不是男人。老伴忍受不了,被他们活活气死。为此,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22万余元。

  被告彭涛夫妇辩称,吵架这种事谁都有过,可我们并没有动手打她。高老师有心脏病,应主动避免情绪激动,我们和别人发生争执,是不能预见语言刺激会导致人死亡的。况且,我们吵架和高老师无关,自己没有过错,对高老师的死,深表遗憾和同情,何况我们出于人道主义已支付6000元丧葬费,故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责任。

  被告程锈则辩称,我当时只是问高老师,周颖住在什么地方,之后,我们为欠款发生争吵。高老师下来劝架是事实,可我并没有骂她,在场的其他邻居都可以证明,所以高老师的死亡跟我丝毫没有一点关系,我没有任何责任。

  原告代理人认为:被告彭涛夫妇恶语骂人的行为,是导致高丽病发而亡的直接原因,被告彭涛夫妇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,故依法应对高丽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。再者,高丽是在劝架时死亡的,被告程锈作为受益人之一,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。

 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:高丽被气死事件纯属偶然,对此类“气死人”应视为一种意外事件,行为人彭涛夫妇主观没有过错,不应负赔偿责任。

  庭审中,由于原被告几方各持不同的意见,加之有些事实还需进一步核实,法庭决定休庭改日再审。

  吵架诱发死亡要赔偿

  6月10日,枣阳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。主审法官李家锋称,此案的关键是死者的死因是否是被告直接造成的,也就是常说的因果关系。查明因果关系,是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或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。要查明因果关系,必须要注意因果关系的确定性。因果关系有其复杂性,有一因一果、一因多果、多因一果、多因多果等。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,必须要查清各种原因对结果的影响,以确定行为人是否要负责任及负什么样的责任。如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对正常人不会产生伤亡结果,但是对一个特异体人(如高血压患者)实施,就造成了伤害或死亡结果,这样就不能否定行为人与死伤者的因果关系,行为人仍要负责任。

  最后,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该案作出了认定: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。高丽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属自己身体内部存在某种重大疾病隐患所致,被告的吵架行为诱发了这一结果的发生,被告彭涛、周颖在对待处理债务及邻里纠纷过程中未尽谨慎、理智、谦让、团结友善的态度,却有意揭露别人的短处和隐私,对高丽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,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。被告程锈虽未与高丽吵架,对高丽之死没有过错,但高丽是在劝阻化解其与周颖的矛盾冲突之中死亡的,其作为受益方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。

  因此,法庭在调解无果后,当庭裁决由彭涛夫妇共同支付原告的死亡赔偿金等20.7万余元的10%,即2.07 万元。程锈支付原告经济补偿费5000元。

  7月30日,在法院送达判决书时,被告方找到法官要求调解。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:由彭涛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.74万元(含已支付的6000元)。

  8月20日,主审法官李家锋介绍说,该案赔偿费目前已全部兑现完毕。

  “气死人”的法律后果

  人们常说“气死人不偿命”,果真如此吗?8月22日,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向斌介绍说,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,“气死人”可能产生3种不同的法律后果:

  一是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、生理有疾,可能会被气死,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。那么,这种以“气”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,其主观上属于故意,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,即构成犯罪,须负刑事责任。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,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。在纠纷中恶语伤人,侮辱刺激对方,进行精神干扰,这种情况下的“气死人”,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。三是行为人主观无过错,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。则此类“气死人”为一种意外事件,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,也不负民事责任。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,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。

  结合本案来看,彭涛夫妇的行为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形,其主观上有过错,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,这一点可以从高丽倒地后,其停止辱骂,并主动施救、联系医院的行为中得以印证。因此,本案中的彭涛夫妇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,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  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:“公民、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,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”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:“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、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造成死亡的,并应当支付丧葬费、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。”

  本案中,被告彭涛夫妇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,但由于其行为是导致高丽死亡的诱因,主观上存在过错,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值得注意的是,彭涛夫妇虽然没有用肢体或其他工具直接侵害高丽的身体,但是其实施的语言攻击,影响了高丽的心情,诱发了疾病,导致死亡,虽然侵害的形式不同,但侵害的结果是一样的,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而对于另一被告程锈,高丽是在劝阻化解其与周颖的矛盾冲突之中死亡的,其作为受益方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。不过,本案的最终调解结案,做到了案结事了,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。


Powered By Google ‘我的2008’,中国有我一份力!

相关专题 法制与新闻

更多关于 劝架 气死  的新闻

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┊Copyright © 1996-2008 SINA Corporation, All Rights Reserved

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